損害?
- 徐維宏 (徐維宏律師)
- 分享 引言回覆│回覆主題
- 文章日期:108-11-05 16:36
- 文章人氣:2
- 個人積分:14582
- 律師評價:7292 │ 律師證號: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
-
你好:
-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,以向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檢舉,主管機關會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、職務;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。另可向主管機關調閱報備之相關資料。
- 管理費原則上依規約、區權會決議方式收取,並非依據受益程度收取,除非規約、決議違反比例原則才有辦法確認決議無效,依目前之資訊,尚無法片面要求減免。
- 管委會要限制住戶使用共用部分必須有規約或決議作為依據,且規約或決議之內容要符合比例原則,否則不能限制住戶使用共用部分。
- 目前看不出來住戶受有何種損害。
- 聯絡電話:0910563070 部落格:https://stoon1219.pixnet.net/blog LINE ID:stoon1219
第 1/1 頁
- 1
共 2 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