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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害?

  • mic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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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8-11-04 16:57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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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A住戶與B管委會長年紛爭
    A住戶於是張貼售屋啟事求去

    B拒絕讓A調閱管委會會議記錄等(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被拒),如何救濟?PS管理費能減免嗎?WHY

    B禁止A使用大樓電梯。PS管理費能減免嗎?WHY

    上述,A住戶受有甚麼損害?請求權基礎?可以用民法第幾條請求損害賠償呢?謝謝!

  • 徐維宏 (徐維宏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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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8-11-05 16:36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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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師評價:7292 │ 律師證號: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
  • 你好:

    1.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款規定,以向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檢舉,主管機關會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、職務;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。另可向主管機關調閱報備之相關資料。
    2. 管理費原則上依規約、區權會決議方式收取,並非依據受益程度收取,除非規約、決議違反比例原則才有辦法確認決議無效,依目前之資訊,尚無法片面要求減免。
    3. 管委會要限制住戶使用共用部分必須有規約或決議作為依據,且規約或決議之內容要符合比例原則,否則不能限制住戶使用共用部分。
    4. 目前看不出來住戶受有何種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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